正如罪一樣。
行為的自愿性是衡量罪的標準(voluntariumestregulaetmensuraactionummoralium),意愿越弱,罪就越少;意志被消滅越多,余下接近罪的意愿就越少;犯罪意愿有多少,罪就加重多少。
現在我們得知,最高程度的犯罪,就是人在得知真道以后甘心樂意地犯罪(參來10:26)。
那么,一個人出于無知自愿犯罪(就像保羅迫害教會),盡管犯了,可是首等到他明白了才會知道那是罪;而一旦知道是罪,而且認識得越發清楚,他們的意志可以說與它一起成為罪。
因此使徒說,“人若知道行善,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”(雅4:17),正是因為藉著他的知識,這樣的事才顯為罪。
按照這樣的概念和理解,他反而離罪更近了。
第六,一個人悖逆知識犯罪時,就是自己定了自己的罪,但如果是出于純粹的無知,就僅僅由律法來定罪。
所以,在羅馬書2章1節,一個有知識的人在什么事上論斷人,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。
正如zisha是最高程度的謀殺和對罪的加重,同樣地,對自己的定罪也必被算在賬上。
“你這惡仆,我要憑你的口定你的罪!”
(路19:22)——神以此大大勝過那個藏銀子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