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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的加重筆趣閣 第285章 (第1頁)

況更為嚴重,這些人恨福音,恨牧師,恨神百姓的榜樣,因神的兒女“顯在這世代中,好像明光照耀”(腓2:15),又恨神的百姓身上的光明,他們恨惡這些,如同小偷恨夜里的火把、蝙蝠躲避光明、猶太人懼怕責備(參約3:20)。

基督說在許多罪中,這種是重罪。

外邦人處死了蘇格拉底,因他責備他們。

人犯罪也是如此,他們竭力熄滅良心的燈,“故意不認識神”(羅1:28),便開始鉆研疏忽的詭計,把蠟燭一吹,窗簾一拉,就可以在罪中自由安穩地躺臥了。

同樣,那些曾有過清晰的認信,知道自己應嚴格受教和生活,當分別主日為圣,應該在密室禱告的人,可是現在他們卻失了這光,認為自己再無需如此嚴格,這是更重的罪了。

人若不再把他所確信的存在心里(參提后3:14),這些人就是悖逆自己的知識犯罪,而且比同類的罪人更糟。

亞里士多德稱這種狀態為邪惡狀態(statummaligni)——即火星熄滅或被厭惡的時候。

因為一個人一旦因犯罪,失去光明成為黑暗,那么就如基督所說,“那黑暗是何等的大呢!”

(太6:23)當善的法律,不僅不被制訂和接受,反而還要廢止(這是亞里士多德的類比,用于區分無自制力之人和惡人),這時,人就是在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了。

所以說,那些外邦人把神賜給他們的光熄滅了,他們“無知的心就昏暗了”。

有人因喝酒喝光了他們的智力,同樣地,有人因犯罪就泯滅了他們的良心,按著不同程度,他們首先因犯罪就喪失曾有過的圣言之光,(就如猶大書中所說那些曾看似虔誠的人),接著把人里面殘存的一點點自然之光也撲滅了,正如猶大書10節所說,“這些人……他們本性所知道的事……在這事上竟敗壞了自己”。

[5]第五種,一種更糟糕的悖逆知識,就是人對自己的知識持反對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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