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于公司具體運營,他很有自知之明——自己既不懂科研,前世也沒涉足過計算機行業。專業的事就該交給專業的人做,他只想搭上這趟財富快車。不到萬不得已,就盡量不要對司機指手畫腳,干涉太多。
前世連想在栁船致的帶領下創造了商業傳奇,這一世自己又何苦越俎代庖呢?
汪樹何沒想到楊一木如此爽快就讓出了表決權,緊繃的神經頓時松弛下來,感激之情油然而生。
“太感謝楊總的信任了!”汪樹何一臉虔誠地道,隨即提出最后一個問題,“關于這三十萬投資,我們希望不設利潤分配指標、銷售目標和對賭回購條款。畢竟國企性質特殊,加上國內計算機行業剛起步,存在太多不確定性......這一點務必請楊總理解,這也是我們誠信合作的基礎。”
對賭協議起源于西方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領域,在投資協議中約定業績目標,若未達成則觸發補償條款,比如股權調整、現金補償、資產轉讓等。
這年頭,雖然現代意義上的對賭協議尚未普及,但隨著改革開放,在涉外合資中已初現端倪。有些外資方會要求中方承諾業績指標,若未達標就觸發賠償或回購條款。
比如楊一木現在投資連想三十萬,占40%股份,然后要求連想必須在半年之內完成漢卡芯片的研發,或者是在一年之內銷售多少漢卡芯片、銷售多少臺漢化機。
如果連想做不到這些,就觸發了合同賠償條款,計算所作為連想股權持有主體要給合作方一定的責任經濟賠償。
至于回購就更架苛刻了。
投資方為了保持主動權,附加回購條款,一旦觸發合同回購條款,甚至在認為創業公司沒有前景或者想要退出時,要求創業團隊必須回購他投資的那部分股份,來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失。
這類回購有些類似于合同賠償條款,而且都是附帶當期銀行年化存款利率,甚至約定利率,這種約定利率一般高于銀行存款利率,本質上與銀行抽貸無異。
更有甚者,某些境外資本利用國內招商引資的迫切心理,在合同中暗藏陷阱,忽悠中方公司簽定此類賠償、回購以及相關的附加條款,達到自己的目的。
楊一木清楚記得,前世比較著名的一個對賭回購案例就是某知名富二代創辦熊貓TV時,在融資過程中就涉及了對賭回購條款。
二零一九年熊貓TV破產,某知名富二代因連帶擔保責任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,涉及債務一零五億元,這與早期融資中的回購條款有關。
當然某知名富二代有一個好爸爸,不用學好數理化,走遍天涯也不怕,可是對一個創業團隊來說,無異于釜底抽薪,甚至晴天霹靂。
有不少創業者,因為盲目自信,跟資本方簽訂了對賭回購協議,最后公司倒閉、無法履行回購義務,只能鋃鐺入獄。
其實資本的本質從來如此:一手執利誘之餌,一手握宰割之刀。
楊一木笑道,“汪處長多慮了。剛才我已經說了,我想為國內計算機事業做點事情,至于將來能不能賺錢倒是次要。現在我投資最看重的是計算機長遠發展和對各位科研實力的信任,所以在這一點上,我絕不會給團隊設置這些條條框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