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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11章 如何定罪 (第1頁)

然而,一旦把法律條文過度細化,卻又難以覆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,甚至有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鉆空子加以利用。究竟要怎樣做,才能妥善地將律法具體化為條理清晰的條文,并使之便于向廣大民眾推廣普及呢?

此時,蒙天鴻見眾人皆因自己的一番言論而沉默不語,便以一種開導的口吻繼續(xù)說道:“諸位大人不必如此憂心忡忡,其實律法的作用在于指引方向。就拿常見的騙子為例吧,我們只需在律法中明確規(guī)定,凡是實施詐騙行為的人,一律定性為詐騙犯。然后,再依據(jù)詐騙行為所產(chǎn)生的影響大小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,來確定其罪責的輕重。對于那些屢教不改、多次實施詐騙行為的罪犯,則應使其受到的懲罰加倍。

當然啦,至于如何準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(gòu)成詐騙,我們可以采用這樣一種方式,從社會公眾當中隨機抽取七位人員,同時安排司法部門的三位專業(yè)人士,共同組成一個臨時性的審判團隊來進行裁決。此外,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,我們可以將隨機選擇陪審團成員的名額機會,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相關(guān)的公正部門(占據(jù)其中三成),而被告與原告則分別占有剩余的份額。”

要確保律法具備絕對的公正性。律法務必簡明扼要、通俗易懂,然而在判定罪名時,則一定要契合廣大民眾心中的道德標準。應當將定罪的權(quán)力歸還給普羅大眾。律法絕不可與公眾道德背道而馳,倘若出現(xiàn)有悖于道德的律法條文,即便其本身設(shè)計得精妙絕倫,恐怕也難以獲得公眾的認可與接納。

眾多大臣聽聞此言,瞬間領(lǐng)悟到了蒙天鴻話中的深意。他們深知,一個國家的律法若是規(guī)定得過于詳盡瑣碎,就會給某些別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機,從而導致律法被人為地操縱利用。但如果僅僅將律法作為一種方向性的指引,至于具體如何定罪量刑等細節(jié)問題則交由公眾親自去處理裁決,如此一來,律法反倒更容易為大眾所認同和接受。毫無疑問,這種方式確實可以有效地填補諸多法律漏洞。不過,唯一稍顯不便之處在于,每次定罪之時,都需要大量人員共同參與其中。好在由于參與人數(shù)眾多,相互之間能夠形成有效的監(jiān)督制衡,反而使得律法在執(zhí)行過程中顯得更為公正無私。

蒙天鴻進一步闡述道:“針對貪污腐敗這一現(xiàn)象,我們應將之視為一場曠日持久且具有戰(zhàn)略意義的斗爭。從今往后,不論是收受他人賄賂者,亦或是主動行賄者,一律判定為同等程度的罪責。而在實施懲處措施時,必須依據(jù)其所犯罪行給國家及社會帶來的潛在損失大小,以及由此產(chǎn)生的不良影響程度來最終確定相應的刑罰輕重。

而且即便僅僅是因為貪圖了區(qū)區(qū)幾兩銀子,卻給國家和社會帶來了高達數(shù)萬兩銀子的巨大損失,那么這種情況下,就務必要求這些貪污之人按照幾萬兩銀子的數(shù)額來進行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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