訟師也在這時站起來說:“法官,請讓證人上堂,他們分別在半年內從韓勇口中分不同地,不同人聽到過韓勇的計劃,韓勇并非是一時起意,而是長期籌謀,甚至打聽過如何才能將閹人賣進宮中,這樣得的錢會更多。”
朱嘉禾倒吸了一口涼氣,倘若是醉酒后一時起意,雖然依舊是罪大惡極,但起碼還不違反人性。
但做父親的,有錢去喝爛酒,卻又籌謀要將兒子賣去當太監,這已經不是罪大惡極了,這是連人都不做了!
這些證人都是老農模樣,上堂被詢問時回話也多是前言不搭后語,但正因如此,他們的證言才更為可靠,因為即便他們連語言都組織不好,復述出的內容卻幾乎沒有差別,連細節都一致。
并且他們都能清晰說出是在哪個時辰,哪個地點聽見的。
日子是不大記得了,他們只能勉強說“大約出事前六七天前”“十多天前”。
當然,只有人證是不夠的,證據也得有,不過這個案子倒和朱嘉禾想的不一樣——她以為這一家三口都能無罪,畢竟按照如今的律法,正當防衛時即便錯手sharen也是不必受刑的。
但這個案子又不同,因為在韓勇被勒倒后,他的犯罪已經中止了,既然他沒有再使用暴力,那么長子之后捅死他的行為,就不再屬于正當防衛。
公訴方放棄追究王翠蘭的刑事責任,因為王翠蘭只是控制住了罪犯,并沒有攻擊和試圖殺死他,畢竟罪犯前一刻還在使用暴力,控制住他并不違法。
但公訴方并不放棄對其長子的刑事責任追究,因為長子是在罪犯失去行為能力后依舊用刀捅死了他。
就在朱嘉禾因為這一點提心吊膽,以為這一家人要骨肉分離的時候,法官的錘子敲響了。
朱嘉禾在心里祈求著,看在這一家人勤懇踏實,又受了這么多年苦楚的份上,叫他們逃過這一劫吧!
“此案人證物證清晰明確無誤,原告被告都沒有新的證詞證據提供,本公堂依法做出判決。”
“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,王翠蘭控制死者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,本堂宣判其無罪。”
“其子韓正,在死者喪失行動反抗能力后依舊造成死者死亡的事實,不過韓正未滿十六,而死者又惡行滿滿,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,四百一十一條,判處一年少管所學習改造,緩期一年執行。”
“退堂。”
朱嘉禾立時站起來,她詢問身旁坐著的同窗:“怎么還是判了一年!這樣有了案底,豈不是三代不能考吏?”
雖然不是人人都要考吏,但朱嘉禾以為,考不上不去考,和失去考的機會,這是兩碼事。
同窗忙說:“別急別急,還有一年緩期,這一年只要表現的好,是不必去少管所的,也不會留下案底。”
朱嘉禾松了口氣:“這樣就好,哎,這一家人,受了這樣的苦,如今來了清豐,總歸是撥開云霧得見光明了!”
“只恐怕外頭那些老爺們,更不肯聽阮姐的話了。”